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3.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非英语专业学生需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具体情况如下:
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对于参加西部***、三支一扶、特设岗位***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对于参加上述***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外语的要求: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达标。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达合格要求;若未达合格要求者,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六级测试与口语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小语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获得专利者。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涵盖了学生的学业成绩、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 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已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按***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 人,副***1-2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报四川省人民***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具有 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1-2人,总人员组成5-9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暂不授予及 不授予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起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建议。
2.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授予、暂不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文件和材料。
5.组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
6.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和程序,严格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和条件。
2.提出本学院授予、暂不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3.研究和处理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负责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 行。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以举手、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及时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但应留存记载材料。作出决定经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 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2.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拓展教育三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参加西部***、三支一扶、特设岗位***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拓展教育三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参加西部***、三支一扶、特设岗位***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拓展教育三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6 及以上。
3.对外语的要求:
(1)非外语类专业修读大学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大学英 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或参加校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艺体类专业学生、彝语言文化学院各专业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或参加校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2)非外语类专业修读小语种的学生,须参加国家大学公外小语种(CJT、CGT、CRT等)四级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达到40分及以上;若国家未组织该小语种的等级考试,则参加小语种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英语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英语专业四级(TEM4)或八级(TEM8)统测,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参加国家大学公外小语种(CJT、CGT、CRT等)四级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达到50分及以上;或参加专业校六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参加小语种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毕业时学位外语仍不达标的学生才能参加毕业当年上半年及毕业后规定修业年限内的校学位外语考试。
(5)考上研究生的学生,学位外语成绩视为合格。
4.完成本专业的毕业论文(或设计)并答辩合格,且无学术作***行为。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专业核心课程经补考不合格而重修门数达4门及以上者。
4.严重违背学术规范者;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比超过规定比例者。
第十条 在修业年限内,因第八条第 2 款未达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三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 0.2,累计绩点相加不超过 0.6;因第八条第 3 款未达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位外语按百分制计算统一加 5 分,各条件不累加计分;因第九条第 3 款未达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抵减 1 门考试不合格重修课程,各条件不累加抵减。下列同一条件仅适用以上一种情况: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以西昌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并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提供发表当期刊物原件,并经知网、万方或维普等检索核实)。
2.以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出版专业相关著作,或获得专 利或软件著作权者([_a***_]前三)。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者(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五。如果奖项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时,依次认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在修业年限内到部队服役者,或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者,或签约国家划定的二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教师特岗***、西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6月、12月集中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逐一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暂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对 各 学 位 评定分委 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士学位授予、 暂不授予及不授予名单,表决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予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正式发文确定。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位仪式大会上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不予补发,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将本校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造 ***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或异议。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人或异议者如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我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 届学生起开始实施,原有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